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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案例

                            特種車輛在作業時致他人人身損害,交強險應否賠付?

                              起重車、推土車、攪拌車等特種車輛多數時候用于作業而非在道路上行駛,且在道路上行駛時間短、速度慢,發生事故概率相對低,因此事故通常發生在生產場所作業時。

                              如果特種車輛在作業時致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交強險是否應當賠付呢?

                              王某在某工地干活。一天,王某及其他工人正在輔助安裝設備,突然正在作業的吊車吊裝帶斷裂,吊裝的設備墜落砸到了現場的王某,造成王某八級傷殘。

                              在申請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稱,吊車在工地吊裝過程中造成王某受傷,事發地點不是在道路上,且不是發生的交通事故,所以不屬于交強險的理賠范圍。理賠被拒,王某將建筑公司老板、吊車所有人、駕駛員和保險公司一起告上浙江海鹽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等各項損失53萬余元。

                              那么,用于起重的特種機動車輛在道路之外進行作業時發生的人身損害責任事故,是否屬于交強險的理賠范圍呢?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發生的事故雖不是在吊車通行時發生,但吊車屬特種作業車輛,專項作業系其最主要的功能,行駛狀態并非常態,作業狀態才是常態。對特種車輛在作業中發生的事故,可比照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即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涉案的吊車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對于投保車輛的性質、類型和用途應是明知的,其也應預見到此類特種機動車輛在道路通行狀態下發生交通事故是小概率事件,而在起吊作業時發生責任事故是大概率事件,若僅以該特種機動車輛在道路通行狀態下發生的交通事故作為理賠范圍,顯然有違特種機動車輛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目的,也有悖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意圖,故保險公司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王某12萬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12萬余元,吊車駕駛員賠償3000余元。

                              審理本案的法官指出,法院判決對交強險制度公益性和強制性的特點應予進一步彰顯,以更好發揮其提供救濟、增強保障、分擔風險的作用。如若將特種車輛在作業中發生的事故排除在交強險賠付范圍之外,將導致當事人為特種車輛投保交強險的目的落空,亦不符合交強險制度的宗旨。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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